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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971号

申请人林展与被执行人侯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3-25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展,侯庆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971号申请执行人林展,女,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侯庆华,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侯庆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庆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清偿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志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密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