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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1103号

刘立志与四平乾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立志,四平乾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103号原告刘立志,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四平乾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柏松,总经理。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海丰大街波尔多小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志诉被告四平乾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志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志撤回对被告四平乾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立志负担。

审判员  吕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