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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字1162号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勇、霍盼盼、李东强、张乘铭、赵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勇,霍盼盼,李东强,张乘铭,赵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字1162号

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董事长

被告:安勇,住址德州市。

被告:霍盼盼,住址德州市。

被告:李东强,住址德州市。

被告:张乘铭,住址德州市。

被告:赵凯,住址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勇、霍盼盼、李东强、张乘铭、赵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原告供名下的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勇、霍盼盼、李东强、张乘铭、赵凯名下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芦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红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