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字1162号
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董事长
被告:安勇,住址德州市。
被告:霍盼盼,住址德州市。
被告:李东强,住址德州市。
被告:张乘铭,住址德州市。
被告:赵凯,住址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勇、霍盼盼、李东强、张乘铭、赵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原告供名下的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勇、霍盼盼、李东强、张乘铭、赵凯名下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芦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红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