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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刑初151号

栾忠义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83刑初151号公诉机关庄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栾忠义,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庄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以庄检公诉刑诉(2016)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忠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栾忠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6日,被告人栾忠义与回某某、邱某某、李某某先后来到庄河市青堆镇宏业假日宾馆,被告人栾忠义支付400元人民币开了109和111房间,而后被告人栾忠义和回某某入住109房间,邱某某和李某某入住111房间,当日下午五六点钟,被告人栾忠义和回某某在109房间内吸食冰毒,期间栾忠义在此房间给了李某某一些冰毒,李某某拿到冰毒后返回111房间并于当日晚上八九点钟和邱某某共同在111房间内吸食了冰毒。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栾忠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栾忠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6日,被告人栾忠义与回某某、邱某某、李某某先后来到庄河市青堆镇宏业假日宾馆,栾忠义支付人民币400元开了109和111两个房间,而后栾忠义和回某某入住109房间,邱某某和李某某入住111房间。当日下午五六点钟,栾忠义和回某某在109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期间李某某来到109房间从栾忠义手中拿了一些甲基苯丙胺后返回111房间。当日晚间八九点钟,李某某和邱某某在111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举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前科查证确认表、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忠义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所涉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栾忠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于强

代理

审判员卢婧婷

人民陪审员蒋巧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王晓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