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1执61号

张自见申请执行山西笃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驳回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自见,山西笃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61号

申请执行人:张自见,男,1968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芮城县风陵渡西阳村南寨巷***号。

被执行人:山西笃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临猗县华晋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王武学,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关于张自见申请执行山西笃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6年1月6日,申请人张自见向芮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将案件委托至临猗县人民法院。临猗县人民法院审查中发现,该案件被执行人上诉至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正在二审阶段,该执行依据并未生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张自见的申请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解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闫一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