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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1742号

邹兴平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邹兴平,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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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1742号原告邹兴平,住址广东省兴宁市。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惠良。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判员郑玉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蔡穗(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