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1742号原告邹兴平,住址广东省兴宁市。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惠良。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判员郑玉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蔡穗(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