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24执366号

谢从云申请执行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从云,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366号申请执行人谢从云,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5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叙永镇南环社区永宁西段4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叙劳人仲字(2016)第19号仲裁裁决书受理了谢从云申请执行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经济补偿款人民币13426元,同时被执行人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账号内有存款,因被执行人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谢从云的合法权益,应对被执行人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的前述银行存款采取强制扣划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扣划被执行人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135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康

代理

审判员  陈本刚

代理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