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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2691号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与徐春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徐春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2691号

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022677213892P,住所地:衢州市礼贤街维多利亚小区香滨湾4-1-101室。

诉讼代表人:陈卓。

委托代理人:徐春兵,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21023197411103015,住江苏省宝应县西安丰镇南舍村南舍组92号,系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徐春春,330821198211086026。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诉被告徐春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春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春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吴海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祝美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