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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1152-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与潘华群、吴维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潘华群,吴维玖,定远县万汇龙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1152-1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

负责人:兰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有淼,男,1962年5月5日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潘华群,女,汉族,1988年4月3日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吴维玖,男,汉族,1987年2月23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定远县万汇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双塘安置点。

法定代表人:曹红寿,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与被告潘华群、吴维玖、定远县万汇龙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不能直接向被告潘华群、吴维玖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张华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边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