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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9民初8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与陈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陈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9民初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地址全南县桃江路62号。负责人李太煌,男,1982年4月17日生,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剑松,男,1979年12月27日生,地址全南县,系原告综合业务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峰,男,1991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全南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诉被告陈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6月7日下午三时在本院二楼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谭梦薇

人民陪审员  赖兰耀

人民陪审员  张小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林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