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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1901号

原告施桂芳诉被告刘云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施桂芳,刘云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1901号原告施桂芳,女,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街。被告刘云财,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桂芳诉被告刘云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桂芳负担。

审判员 王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伊文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