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1901号原告施桂芳,女,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街。被告刘云财,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桂芳诉被告刘云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桂芳负担。
审判员 王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伊文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