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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8923号

钟鸣与上海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钟鸣,上海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8923号原告钟鸣,女,汉族,1992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上海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8号21-2#。负责人叶劲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鸣诉被告上海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钟鸣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钟鸣负担。

审判员 赵 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余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