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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1820号

原告平泉福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泉福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国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820号原告平泉福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703686-9。法定代表人姬贵廷,经理。住所地:平泉镇府前花园小区17号楼。委托代理人赵翠霞,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有,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福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泉福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靖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自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