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郭轶。被执行人张晓阳。被执行人于玲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于玲梅名下的位于荣成市黎明西区33号楼407室房屋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于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