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1423号原告张源,男,1989年8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张兆康,男,197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源与被告张兆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兆康的鲁G×××××号小型轿车(保全3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兆康的鲁G×××××号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俊
审 判 员 董海伟
代理
审判员 刘 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耿春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