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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民初1423号

张源与张兆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源,张兆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1423号原告张源,男,1989年8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张兆康,男,197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源与被告张兆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兆康的鲁G×××××号小型轿车(保全3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兆康的鲁G×××××号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俊

审 判 员  董海伟

代理

审判员  刘 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耿春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