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财保19号申请人河南新飞利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明芬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郑州华盛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玉林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河南新飞利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华盛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新飞利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华盛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717816元。2016年6月7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编号为815812016410197000022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为申请人河南新飞利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新飞利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华盛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1781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笑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利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