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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民初634号

豆亚冲与卢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豆亚冲,卢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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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634号原告豆亚冲。被告卢超。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豆亚冲与被卢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豆亚冲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卢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亚冲撤回对被告卢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豆亚冲负担。

审判员  胡瑞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孙少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