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1533号
申请人:李文星。
委托代理人:林斗蛟,岳西县中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李文玲。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文星与被申请人李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文星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文玲的房地产权证号为岳私房字第××号房产,及李文玲在岳西县房产局每月2000元的工资予以保全,以1200000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文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李文玲房地产权证号为岳私房字第××号房产;
二、立即扣留被申请人李文玲在岳西县房产局2000元/月的工资;
三、立即查封申请人李文星的担保财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房产;上述保全金额以1200000元为限,保全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为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丽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