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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1533号

李文星与李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文星,李文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1533号

申请人:李文星。

委托代理人:林斗蛟,岳西县中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李文玲。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文星与被申请人李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文星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文玲的房地产权证号为岳私房字第××号房产,及李文玲在岳西县房产局每月2000元的工资予以保全,以1200000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文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李文玲房地产权证号为岳私房字第××号房产;

二、立即扣留被申请人李文玲在岳西县房产局2000元/月的工资;

三、立即查封申请人李文星的担保财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房产;上述保全金额以1200000元为限,保全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为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丽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