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300号
原告:吴元强。
被告:谢少林。
被告:邓凤香。
原告吴元强为与被告谢少林、邓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元强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元强负担。
审 判 员 梅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胡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