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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3000号

肖廷春与云阳县桂花茶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廷春,云阳县桂花茶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3000号原告肖廷春,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叶志平,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云阳县桂花茶厂,地址重庆市云阳县龙洞乡桂花村20组负责人,罗中全。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廷春与被告云阳县桂花茶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廷春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廷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肖廷春负担。

代理

审判员付小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