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执字第01253-2号

昌图县XXXX联社与谢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昌图县XXXX联社,谢XX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253-2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XX联社。法定代表人王X,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谢XX。被执行人谢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27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1日以(2015)昌执字第0125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XX、谢XX所有的座落在昌图县昌图镇X街5组618栋111号及XX村的房屋等资产,于2015年10月27日委托铁岭华诚司法鉴定所对被执行人谢XX、谢XX所有的上述财产予以评估,并于2016年5月25日委托铁岭保利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谢XX、谢XX的上述财产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以2,124,207.89元流拍。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流拍底价接收流拍物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谢XX、谢XX所有的座落在昌图县昌图镇X街5组618栋111号门市房一处(房权证昌图镇字第64X**号),建筑面积为106.98平方米(包括后接的玻璃门脸、阳台);XX村原创业队旧址一、二层办公楼,建筑面积170平方米(无照);厂房一处,建筑面积478平方米;院内硬覆盖(面积800平方米);围墙90平方米、深水井一眼、电动伸缩门一个,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XX联社抵偿借款2,124,207.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