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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肖峥、肖科、肖小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肖峥,肖科,肖小生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3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住所地祁东县洪桥镇石门路78号。法定代表人黄顺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肖峥,男。被执行人肖科,男。被执行人肖小生,男。本院在执行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肖峥、肖科、肖小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肖峥、肖科、肖小生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祁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暂不执行。

审 判 长  刘慧成

代理

审判员  刘倩利

人民陪审员  陈 昆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卫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