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8137号
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
委托代理人:锁鸿,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小丹,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小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朱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