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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7544号

韩林与韩士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韩林,韩士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民初17544号原告韩林,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韩士立,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韩林与被告韩士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李炎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韩林,被告韩士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林诉称:原告系被告叔叔,被告曾用名韩立江,被告于1994年将牛牧屯村X号院出售给原告,因双方系亲属关系,房产占有土地一直登记在被告名下,现起诉要求确认对于牛牧屯村X号院房屋及院落所签订的合同有效,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韩士立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韩林与韩士立系叔侄关系,韩林和韩士立在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牛牧屯村均有宅基地一处,但登记名称与实际居住情况存在不一致现象。1994年8月10日双方签订《买房协议》,内容为: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牛牧屯村村民韩士立北房5间,通集建(93)字第25072号,于1994年8月10日卖给韩林,经双方协商,作价7000元。双方签字,同时经手人韩士刚,证明人韩士路、韩春签字。后双方依约履行了上述协议。集体土地使用证编号通集建(93)字第25072号登记土地使用人为韩立江,系韩士立曾用名。上述事实,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买房协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该买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且履行完毕,应属有效协议,故对于原告要求确认该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确认原告韩林与被告韩士立于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签订的《房买房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炎铎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