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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578号

安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安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578号原告安某,女,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安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安某于2016年3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袁培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