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578号原告安某,女,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安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安某于2016年3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袁培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