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刑更2260号

高国平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2260号罪犯高国平。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焦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国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于2012年12月20日送至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高国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6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高国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2年5月12日,被告人高国平在焦作市卫校西街农贸市场购买食品欲离开时与酒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许顺兴险些相撞而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许仍对高进行谩骂,高国平恼怒之下上前朝许的左面部猛击一拳,许仰面倒地,致头顶枕部受伤,不省人事。送往医院于2012年5月1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国平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2014年12月、2015年6月、2015年11累计表扬4次,2014年1月累计记功1次,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国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国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姜新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