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王建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申请人王建平申请宣告杨子清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建平称,杨子清系其母亲,于1981年6月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无果,至今下落不明,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宣告杨子清死亡。经查,杨子清,女,194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南充市顺庆区人,农民,原住南充市顺庆区华凤镇白土坝大队10组,系申请人王建平之母。1981年6月杨子清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20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杨子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杨子清现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子清离家出走至今35年没有音讯,且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年届满后,被申请人杨子清仍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杨子清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发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易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