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3785-2号
原告:孙钦连,城镇居民。
原告:王西英,农民。
原告:朱亦祥,农民。
原告:朱浩元,农民。
法定代理人:朱亦祥。
被告:朱礼文,农民。
被告:汲明淑,农民。
被告:尹德祥,农民。
被告:尹相龙,农民。
法定代理人:尹德祥。
被告:尹相宇,农民。
法定代理人:尹德祥,男,住莒南县道口镇沙家官庄村。系被告尹相宇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钦连、王西英、朱亦祥、朱浩元与被告朱礼文、汲明淑、尹德祥、尹相龙、尹相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钦连、王西英、朱亦祥、朱浩元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方所有的价值2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尹德祥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曲坊社区龙泉法院C区xx号楼x单元x室楼房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4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汲传国
审 判 员 邹剑飞
人民陪审员 柳洪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