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1895号原告宝应县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亚。委托代理人章志斌,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戴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应县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应县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应县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 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姣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