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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5994号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5994号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王某,1972年1月3日。本院在提级执行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02)丰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郑某申请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丰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满平执行员  张会军执行员  李玉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苏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