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5994号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王某,1972年1月3日。本院在提级执行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02)丰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郑某申请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丰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满平执行员 张会军执行员 李玉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苏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