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9刑初9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祺,男,1977年2月3日出生于广西田林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林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8日由田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5月10日由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某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清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黄祺在田林县锦龙大酒店喝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L×××××的轻型���货车行驶至田林县进城大道环球大厦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祺驾驶汽车时,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66.4mg/100mI。认为被告人黄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祺供述,2015年1月29日21点多,其在田林县锦龙大酒店喝喜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L×××××的轻型小货车乘搭李某2行驶至田林县进城大道环球大厦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然后被公安人员带到田林县人民医院抽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黄祺在田林县锦龙大酒店喝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L×××××的轻型小货车乘搭李某2行驶至田林县进城大道环球大厦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祺驾驶汽车时,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66.4mg/100mI。2015年2月3日,被告人黄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2的证言笔录,被查获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院抽血样检验过程照片,右江司法鉴定中心[2015]毒检字第95号检验报告意见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信息证明,查获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黄祺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时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266.4mg/100mI,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鉴于其在案发后,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蒙志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碧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