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82民初1594号

吴强与四川彭州市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强,四川彭州市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1594号原告吴强,男,汉族,1984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雍永志,四川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彭州市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国俊,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兰,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强诉被告四川彭州市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元,由原告吴强负担。

审判员  刘述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唐小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