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辖终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燕红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焦庄村北。法定代表人李红燕,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青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礼士胡同18号礼士宾馆7层。法定代表人李汝森,董事长。上诉人北京燕红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红源工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青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科技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953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中青科技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14年7月23日,中青科技公司和燕红源工贸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燕红源工贸公司承租中青科技公司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北京消防器材厂厂区西侧铁路南侧的院落,面积3224平方米,期限半年,租金1.2万元。租赁期限届满后,中青科技公司决定不再续租,但燕红源工贸公司不腾退院落。故中青科技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燕红源工贸公司腾退所租赁的土地等。一审法院向燕红源工贸公司送达起诉状后,燕红源工贸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中青科技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燕红源工贸公司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房山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燕红源工贸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北京燕红源工贸有限公司对本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燕红源工贸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中青科技公司对于燕红源工贸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租赁院落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据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燕红源工贸公司关于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燕红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君
审判员 赵 楚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长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