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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1603号

韩骐名与胡君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骐名,胡君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603号申请执行人韩骐名。被执行人胡君贤。申请执行人韩骐名与被执行人胡君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8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君贤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骐名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8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胡君贤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嗣后,申请执行人韩骐名自愿与被执行人胡君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约定:

一、被执行人胡君贤于本月(2016年5月)始,每月月底之前向申请执行人韩骐名偿还案款人民币叁万(30000)元;

二、偿还期限从2016年5月至2016年10月,共偿还人民币拾捌万(180000)元。被执行人胡君贤于2016年11月向韩骐名还清剩余案款贰万(20000)元及相关利息。

三、被执行人胡君贤于2016年5月30日之前向雁塔区人民法院交纳案件执行费两千七百(2700)元。

四、本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韩骐名向雁塔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君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暂时终结,若被执行人胡君贤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韩骐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申请执行人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该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603号案执行程序终结。一方当事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如期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宇润

代理

审判员  郭宝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