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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2民初239号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与韩润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韩润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2民初239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代表人王麒明,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舸,黑龙江学府律师事务所牡丹江分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韩润泉,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代理人鄂玉荣,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韩润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韩润泉亦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韩润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韩润泉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5元,减半收取352.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韩润泉负担。

审判员  李艳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庞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