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3291号原告陈兴年。委托代理人李瑞玉。被告赵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年与被告赵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以双方协商处理纠纷,被告支付其借款利息8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审理前以双方协商处理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年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XX儒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海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