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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3民初660号

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龙见、周林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3-29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见,周林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3民初660号原告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江安镇信合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20910311-5。法定代表人刘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知华,该行员工。被告龙见,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被告周林阳,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见、周林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2元,依法减半收取2091元,由原告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尹小勤

人民陪审员  邓 艳

人民陪审员  肖永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贺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