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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状民初字第379号

章明新与王杨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章明新,王杨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民初字第379号

原告:章明新。

被告:王杨威。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明新与被告王杨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明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章明新负担。

审 判 长  黄慧慧

人民陪审员  项招蝉

人民陪审员  杨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项 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