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民初字第379号
原告:章明新。
被告:王杨威。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明新与被告王杨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明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章明新负担。
审 判 长 黄慧慧
人民陪审员 项招蝉
人民陪审员 杨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项 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