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558号原告河南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丁秀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水林,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伟峰,男,1965年7月8日生,汉族。被告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郜松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伟峰、被告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需要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司以原、被告双方需要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94元,由原告河南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锐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