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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民初558号

河南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杨伟峰、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河南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伟峰,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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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558号原告河南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丁秀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水林,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伟峰,男,1965年7月8日生,汉族。被告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郜松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伟峰、被告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需要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司以原、被告双方需要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94元,由原告河南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锐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