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3777号原告洪朝宗,男,1985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钟文、谢宝熙,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留清泽,男,1963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朝宗与被告留清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朝宗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朝宗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朝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洪朝宗负担。
审判员 吴峰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东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