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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3777号

洪朝宗与留清泽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洪朝宗,留清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3777号原告洪朝宗,男,1985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钟文、谢宝熙,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留清泽,男,1963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朝宗与被告留清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朝宗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朝宗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朝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洪朝宗负担。

审判员  吴峰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东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