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637号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许文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世国,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白墨,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皓萌,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皓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皓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皓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牛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