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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执字第1546号

张朝阳与孟凡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朝阳,孟凡星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执字第1546号申请执行人张朝阳,男,1980年8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孟凡星,男,1977年10月28日生,汉族。张朝阳与孟凡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滑上民初字第19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孟凡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朝阳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孟凡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朝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孟凡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朝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滑上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的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清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褚嵩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