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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民初470号

南昌聚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昌聚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470号

原告:南昌聚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石滔,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石滔,男,汉族。

被告: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炳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聚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聚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聚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57元,减半收取5679元由原告承担;依法退回原告南昌聚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讼费5678元。

审判员 乐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徐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