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科民初字第253号

科右前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一审追加被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科右前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璇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代码:6640**11-X。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庆辉,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阿古达木,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璇,女,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担保人刘树权,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因担保人刘树权于2016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刘璇应给付的全部执行款做了执行担保,且未在担保期限内履行担保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担保人刘树权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树权应在本裁定生效当日向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标的款1608233.00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相关费用。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金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魏晓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