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1161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86年11月10日出生,住沧州市沧县。委托代理人冯卓成,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1974年11月14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刘玉刚,河北建平律师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曹铁城
人民陪审员 韩美荣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洪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