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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3民初1161号

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1161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86年11月10日出生,住沧州市沧县。委托代理人冯卓成,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1974年11月14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刘玉刚,河北建平律师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曹铁城

人民陪审员  韩美荣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洪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