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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783号

刘文华与乔建平、乔启荣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文华,乔建平,乔启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783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华,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建平,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启荣,男,194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5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乔建平、乔启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6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小平

审判员  高胜强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鹏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6月7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参加人:

审判长贾小平张华高胜强执行员:高胜强记录人:XX评议如下:高胜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5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乔建平、乔启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6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执行终结,终结(2015)神民初字第03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张华:同意终结贾小平:同意终结评议结果:终结(2015)神民初字第03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