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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1207-1号

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与陈刚、宋先红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陈刚,宋先红,定远县吉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1207-1号

原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毛克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刚,男,汉族,1969年11月27日,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宋先红,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定远县吉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朱炳银,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与被告陈刚、宋先红、定远县吉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不能直接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张华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边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