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1207-1号
原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毛克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刚,男,汉族,1969年11月27日,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宋先红,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定远县吉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朱炳银,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与被告陈刚、宋先红、定远县吉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不能直接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张华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边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