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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8财保16号

李长胜与闫张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长胜,闫张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8财保16号申请人李长胜。委托代理人冯素燕,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闫张海。

申请人李长胜与被申请人闫张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闫张海的冀D×××××三轮汽车,并提供5000元现金予以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闫张海的冀D×××××三轮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王立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谢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