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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1322号

周冰与徐荣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冰,徐荣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1322号原告周冰,女,汉族,1971年12月29日生。原告周冰委托代理人付艳春,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荣友,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冰诉被告徐荣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冰于2016年6月8日因倍偿数额暂未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冰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周冰承担,剩余447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韦亚磊

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

人民陪审员  蒋成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陶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