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1322号原告周冰,女,汉族,1971年12月29日生。原告周冰委托代理人付艳春,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荣友,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冰诉被告徐荣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冰于2016年6月8日因倍偿数额暂未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冰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周冰承担,剩余447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韦亚磊
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
人民陪审员 蒋成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陶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