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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1135号之一

周自强与叶芳、黄山智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自强,叶芳,黄山智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1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自强,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叶芳,女,住安徽省祁门县。被执行人黄山智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姜骏,公司经理。本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叶芳、黄山智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19500元,未执行到位21950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屯民一初字第01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徐业稳

审判员 汪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余 烨 来自: